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旨在保护不再参与战斗的士兵。
这包括海上武装部队的伤病员和遇难船员以及战俘和一些辅助平民。
什么是日内瓦公约?
该公约实际上是一系列条约和协议。 在日内瓦召开的1977年增加的1949年公约和两项议定书构成了战争时期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础。 1951年和1967年的两项日内瓦公约保护难民。
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在1864年,1906年和1929年之后发生的另外三次公约。1949年公约更新了前三项公约达成的原则,规则和协议。
1949年实际上有四项公约,第一项是对协定原始版本进行第四次修订。 它不仅扩大了对伤病员的保护,而且扩大了对神职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保护。
第二次1949年“日内瓦公约”向战时期间在海上服役的军事人员提供保护,包括限制在医院船舶上的人员。
它改编了1906年海牙公约所实施的条款。
第三次1949年公约适用于战俘,并取代了1929年的战俘公约。 最值得注意的是,它为囚禁场所的位置和必须维护的标准设定了条件。
第四公约进一步保护平民,包括被占领领土上的平民。
总共有196个“缔约国”或国家多年来签署并批准了1949年的各项公约,包括许多在几十年后才参与或签署的公约。 这些包括安哥拉,孟加拉国和伊朗。
战俘待遇(第60条)
“日内瓦公约”第60条是更为人所熟知的规定之一,涉及为战俘付款。 它的部分内容如下:
“拘留国应将所有战俘按月支付的数额,其数额应通过兑换确定为上述国家的货币,数额如下:
第一类:中士以下的囚犯:八瑞士法郎。
第二类:警长和其他士官,或同等级别的囚犯:十二瑞士法郎。
第三类:低于主要等级或囚犯等级的囚犯官员和委托军官:五十瑞士法郎。
第四类:专业,中尉,上校或同等级别的囚犯:六十瑞士法郎。
第五类:一般军官或同等级别的囚犯:七十五瑞士法郎。
但是,有关冲突各方可以通过特别协议修改前几类囚犯的工资预付金额。
此外,如果上述第一段所述的数额与拘留国的武装部队的工资相比会过高,或者由于任何原因会使拘留国陷入严重困境,那么在等待与权力达成特别协议之前羁押犯依赖改变上述数量,拘留权:
(a)应继续用上文第一段所述数额记录囚犯的账目;
(b)可以暂时将这些预付给战俘的工资用于自用,限制在合理的数额内,但对于第一类,其数额绝不低于扣留权给予的数额自己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立即给予保护国任何限制的理由。“
日内瓦公约今天仍然在继续吗?
尽管“日内瓦公约”实施的条约今天仍在生效,但近年来已经进行了一些关于再次更新它们的讨论。 最令人生畏的问题是日内瓦公约对战俘施行的人道主义权利是否应该与恐怖主义分子或嫌疑恐怖分子有关。
世界各国领导人质疑,这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写成并在越南战争后更新的规则是否适用于今日的冲突,特别是在2001年9月11日事件之后。如果是这样,那么它们如何能更有效地执行? 是否应该修改它们以处理新的威胁,例如恐怖主义行为?
哈米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在2004年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时美国公民哈米迪被指控在美国境内加入塔利班部队。
因此,这使他成为敌方战斗人员,并将他置于日内瓦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外。 美国最高法院另有裁决,根据自2001年以来生效的国会决议,允许总统对任何参与9/11恐怖主义袭击的国家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
此外,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 - 包括阿富汗 - 都有义务提供普遍管辖权和支持其保护。 他们必须在自己的土地上强制执行。 有待进一步更新以适应这些不断变化的时代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