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军事法典(UCMJ)的惩罚性条款
UCMJ的一部分涉及任何军人在执勤时被发现醉酒的惩罚。
“任何受本章规定而不是哨兵或监视员的人,应当受到军事法庭的指示而受到惩罚。”
元素。
(1)被告人有一定的责任; 和
(2)被告人在执勤时被发现醉酒。
说明。
(1)醉酒。 见第35c(6)段。
(2)职责。 本文中使用的“义务”是指军事责任。 上级当局可能合法地要求官员或被征募人员执行的各项职责必然是军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意思,在实际行使指挥权时,在船上执行任务的指挥官,指挥官或分遣队的指挥官都经常执勤,而指挥官也是如此。 就其他军官或士兵而言,“值班”涉及驻守地,驻地或野外的职责或日常或细节,并且与那些不需要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关命令或条例,军官和士兵占据休闲状态,称为“下班”或“自由”。在一个积极的敌对区域,情况往往是这样的,一个指挥官的所有成员都可以适当地被视为持续本文意义上的值班。
因此,在这篇文章的意义范围内,当天的一名官员,警卫人员或值班人员在他们的整个旅程中都值班。
(3)犯罪的性质。 被告在实际上被指控的责任中被发现是醉酒的必要条件,被告在上班前变得醉酒的事实是必要的,尽管材料在缩小范围内并不影响有罪问题。
但是,如果被告不承担责任或根本不承担责任,则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款的规定范围,也不属于不履行义务并且被发现醉酒的人如此缺席。 包括在文章中的是醉ness while an of of of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such an an an an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aircraft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or
(4)防御。 如果上级当局知道被指控的人在分配任务时被喝醉了,并且被告随后被允许承担这项义务,或者如果醉酒是由于药物意外滥用而造成的,那么被告人将会有这种罪行的辩护。 但请参阅第76段(失去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