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由UCMJ定义
“统一军事法典”第134条规定,军方禁止通奸的行为在通称为“要素”的法定标准全部为b时将通奸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een见了。 有三个具体要素:
通奸和UCMJ第134条:元素
(1)被告错误地与某人发生性行为;
(2)当时,被告人或其他人与其他人结婚; 和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为了损害武装部队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是使武装部队蒙受耻辱的性质。
前两个元素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个更复杂。 第134条的“解释”部分确定了军事指挥官应考虑的几个因素,包括士兵或其性伴侣是否“合法分居”。合法分居涉及与配偶或法院命令签署的正式分居协议国家颁布的分居制度。
虽然在法律上分开,但是会影响到性关系是否违反第一百三十四条,但这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 第134条“解释”指出了指挥官的其他因素,包括:
- 有关各方的级别和地位
- 对军事单位的影响
- 可能滥用政府时间或资源来促进禁止的行为
- 通奸行为是否伴随着其他UCMJ违规行为
UCMJ的通奸和第134条:解释
(1)犯罪的性质。 通奸行为显然是不可接受的,这反映了军人的服务记录。
(2)损害良好的秩序和纪律或性质,以给军队带来抹黑。 为了构成UCMJ的违法行为,通奸行为必须直接损害良好的秩序和纪律,或服务不良行为。 直接带有偏见的粗暴行为包括对单位或组织纪律,士气或凝聚力具有明显的,明显的分裂效应的行为,或明显不利于服务人员的权威或地位或尊重的行为。 即使行为只是间接或偏袒良好的秩序和纪律,通奸也可能是服务上的诋毁。 诋毁意味着损害军队的声誉,包括由于其开放或臭名昭着的性质而导致服务不光彩的倾向,使其受到公众嘲笑或降低公众尊重的倾向。 虽然这种私密而谨慎的通奸行为可能并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服务诋毁,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被认定为损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在确定通奸行为是否损害良好的秩序和纪律,或者是对军队造成诋毁的性质时,指挥官应当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被告人的婚姻状况,军衔,职等或职位;
(b)共同参与者的婚姻状况, 军衔 ,职等,与武装部队的关系;
(c)被告配偶或共同行为人的配偶的军事地位,或其与武装部队的关系;
(d)通奸关系对被告人,共同行事者或配偶双方履行支持武装部队的职责的能力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e)滥用政府时间和资源来促进行为的实施;
(f)这种行为是否继续存在,即使是辅导或命令停止; 行为的严重性,例如是否有恶名昭彰; 以及通奸行为是否伴随着其他违反UCMJ的行为;
(g)行为对被告的单位或组织,共同行为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配偶的不利影响,如对单位或组织士气,团队精神和效率的不利影响;
(h)被告或共同行为人是否合法分居; 和
(i)通奸行为是否涉及持续或最近的关系或时间偏僻。
(3)婚姻:根据主管国家或外国管辖权的法律解除婚姻。
(4)事实错误:如果被告人有诚实和合理的信念,即被告人和共同行事人都未婚,或他们合法结婚,则可以对事实错误进行抗辩。 如果这种辩护是由证据引发的,那么举证责任在于美国确定被告的信仰不合理或不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