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的瓦格纳法案(全国劳动关系法)
瓦格纳法案定义并禁止了五种不公平的劳工行为(自1935年以来已增加其他措施)。 这些包括:
- 干涉,限制或强迫员工行使其权利(包括加入或组织劳工组织的自由以及集体谈判工资或工作条件的权利)
- 控制或干涉劳动组织的创建或管理
- 歧视员工,阻止或鼓励对劳工组织的支持
- 根据瓦格纳法案判决(即解雇)提出指控或作证的雇员
- 拒绝与员工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
瓦格纳法案还建立了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会与管理层的关系。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指定了组建和取消工会以及进行选举的法律结构。
委员会调查工人,工会代表和雇主的指控,说他们根据“瓦格纳法案”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它鼓励各方在没有裁决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促成解决争端。
董事会进行听证会并对未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作出裁决。
它负责监督执行命令,包括审理美国上诉法院的案件,当事方不遵守董事会的决定。
塔夫脱 - 哈特利法案
瓦格纳法案于1947年由塔夫脱 - 哈特利法案修正,该法案对工会的影响提供了一些限制。 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权力的均衡已经转移到了过于有利于工会的地位。
该法案赋予工人拒绝加入工会的权利,并在工会对其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不满意时予以取消。 该法案还对工会规定了要求,包括他们在不打击的情况下履行现有合同,避免二次抵制或罢工对与其雇主做生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