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捍卫美国宪法
联邦法律要求所有在美国武装部队登记或重新入伍的人参加入伍宣誓。 参加美国武装部队的誓言由任何委托官员管理,以便任何参加或重新入伍服役期的任何人进入任何军事部门。 警察要求这个人或多个人举起右手,并在他身后重复宣誓。
誓言传统上是在美国国旗前面进行的,其他国旗如国家旗帜,军旗和部队旗可能会出现。
除武装部队外,国民警卫队(陆军或空军)
入伍(重新入伍)的军事誓言在下面,通常由你的指挥系统的成员阅读和重复。
我(姓名)庄严地发誓(或肯定)我会支持和捍卫美国宪法,以对抗所有国内外的敌人; 我会承担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并且我会遵守美国总统的命令以及根据规定和军事司法统一法规任命的我的军官的命令。 所以帮助我上帝。
在国民警卫队(陆军或空军)
国民警卫队服务誓言如下:
我(姓名)郑重地发誓(或肯定)我会支持和捍卫美国宪法和(国名)国家对付国内外的所有敌人; 我会承担真正的信仰和效忠; 并且我会遵守美国总统和(州名)省长的命令以及我依照法律和规定委任的军官的命令。 所以帮助我上帝。
入伍誓言的历史
在革命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为大陆军士兵建立了不同的誓言。
第一次宣誓于1775年6月14日投票作为创建大陆军的行为的一部分,内容如下:
我( 姓名 )今天自愿将我自己作为一名士兵入伍美国大陆军队,为期一年,除非早日出院:而且我确实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这些规则和条例,如是或将会为上述陆军的政府而设立。
1776年9月20日国会通过的“战争细则”第3条第1款有效地取代了原来的措辞,该条规定征兵宣誓书为:
我( 姓名 )发誓(或肯定)忠于美利坚合众国,诚实忠实地服侍他们反对他们的任何敌人; 并遵守和遵守大陆会议的命令,以及将军和他们指挥的军官和军官的命令。
根据宪法第一次宣誓由国会法令于1789年9月29日批准(第1次大会第3章第25章)。 它适用于为美国服务的所有委任军官,士官和私人士兵。 它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
“我,AB,郑重宣誓或确认(视情况而定)我会支持美国宪法。”
第二部分阅读:
“我,AB,郑重地发誓或申明(视情况而定)对美利坚合众国忠诚地效忠,并诚实忠实地对付他们的一切敌人或反对者,并遵守和遵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命令以及我任命的军官的命令“。 该章的下一部分规定:“上述部队应遵守美国在国会确定的规则和战争条款,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此类规则和战争条款“。
1789年的征兵宣誓书在1960年通过对第10条的修改而改变,修正案(和现行措辞)于1962年生效。
大部分上述信息由陆军军事史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