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或州法律是否要求雇主提供带薪病假福利?
在美国,目前没有联邦法律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病假福利。 2005年,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通过参议院法案S.932提出了“健康家庭法”。 该法案(连同几个类似的法案)没有前进,并在两年后从书中删除。
目前还没有州法律要求雇主为任何员工提供传统的病假津贴。
然而,在美国的两个城市(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和华盛顿特区),法律要求某些雇主提供带薪病假。 针对这项法律,旧金山的一些雇主削减了假期福利,以抵消全职和兼职雇员因强制性带薪病假而增加的费用。
2008年11月,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的选民通过了一项公民投票,要求有10名或更多员工的雇主每年提供长达9天带薪病假。 雇员少于10人的雇主每年只需提供5个带薪病假。
这些病假的工作时间为每工作30小时带薪病假一小时,员工必须至少工作三个月,才有资格领取带薪病假。 (大都会密尔沃基商业协会正在考虑反对这一决定,这可能会延迟它的生效。)
一般来说,提供病假工资的雇主通过调节病假来管理他们的成本。
他们可能会:
- 要求雇员在有资格获得病假前已经受雇了一定的时间;
- 以每月特定费率或每工作小时数计算病假;
- 限制每年可累计的总小时数;
- 减少假期工资或其他福利以抵消病假费用; 要么
- 根本不提供带薪病假。
虽然美国联邦法律不要求雇主提供病假,但许多雇主仍可能依照“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FMLA)提供假期福利。 该法并不要求雇主提供传统的病假工资,但可能要求雇主提供最多12周的病假,治疗疾病或照顾家庭成员。
雇主可以改变他们的病假政策吗?
是。 联邦法律确实允许提供带薪病假的雇主改变他们的政策,其中可能包括减少福利,改变要求以赚取福利,或一并消除带薪病假。
但是,病假政策的变化受到反歧视法律的约束。 例如,雇主无法为特定的员工群体保留福利,同时减少或消除其他员工的福利。 所有员工必须平等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