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134条 - 博爱

文本

第60段

元素。

(1)被告是受委托或准许的官员 ;

(2)被告人以某种方式与一名或多名某些入伍成员在军事平等方面进行了友好合作;

(3)被告人知道该人是(an)入伍的成员;

(4)这种兄弟会化违反了被告人的服务习惯,军官不应与军人平等地与入伍成员联谊; 和

(5)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为了损害武装部队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是使武装部队蒙受耻辱的性质。

说明。

(1) 一般情况 。 这种犯罪的主旨违反了军队反对兄弟会化的习俗。 并非所有官员和入伍者之间的联系或联系都是犯罪。 有关的联系人或协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取决于周围的情况。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行为是否损害了指挥系统,导致出现偏袒行为,或者破坏了良好的秩序,纪律,权威或士气。 这些行为和情况必须能够引导一位在军事领导问题上有经验的合理人士得出结论,认为武装部队的良好秩序和纪律受到他们倾向于牺牲敬业人员对专业精神的尊重的倾向的偏见诚信和义务。

(2) 条例 。 法规,指令和命令也可以管理全职和当地人员和入伍人员之间的行为。 不同级别的入伍者之间或不同级别的军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类似地加以涵盖。 违反此类法规指令或命令可能会受到第92条的处罚。

第16段。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第80条 -尝试

最大处罚。 解雇,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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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