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八十三条欺诈入伍,任用或分居

文本

“任何人─

(一)以明知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自己在征兵或者任用的资格获得武装部队征兵或者任用的,并收到其中的工资或者津贴的; 要么

(2)明知是虚假陈述或蓄意隐瞒他是否有资格离职,从而与军队分离;

应当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惩罚。“

元素。

(1) 欺诈征募或任用

(b)被告故意歪曲或故意隐瞒某些关于被告人入伍或任命资格的重要事实或事实;

(c)被告人的征募或任用是通过故意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取得或获得的; 和

(d)被征收或被任命的被告收到薪金或津贴或两者兼有。

(2) 欺诈性分离

(b)被告故意歪曲或故意隐瞒有关被告离职资格的某些重要事实或事实; 和

(c)被告的分居是通过故意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取得或获得的。

说明。

(1) 一般情况 。 欺诈性招募,任用或分离是通过明知虚假陈述,对法律,法规或具体入伍,任命或分离命令所规定的任何资格,或对任何这些人的故意隐瞒取消资格的。

对招募,任命或分离可能具有实质意义的事项包括招募,任命或分离官员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就征兵,任命或分离作出决定所使用的任何信息,以及任何通常会有的信息在被提供给该官员时被认为是如此考虑。

(2) 收到工资或津贴在征募或接受任用时,如果没有经常与先前的征兵或任用分开,任何一名武装部队成员只有在该成员已经通过欺诈征募或ap分级获得了工资或津贴的情况下,才应根据第八十三条负责。 从政府接受食品,衣服,住所或交通工具即可获得津贴。 然而,被告人在监禁期间提供的任何东西,监禁,拘留,逮捕或其他限制,以等待欺诈性征兵或任命的审判不被视为允许。 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收到薪酬或津贴。

(3) 一项罪行 。 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自己的入伍,任命或分居而获得的一项征募,任命或分居资格的人,仅犯第83条规定的一项犯罪。

次要罪行第80条 -尝试

最大处罚。

(1) 欺诈征募或任用 。 不合理的解雇,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2年。

(2) 欺诈性分离 。 不当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