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不遵守秩序或规定
文本 。
“任何受本章限制的人 -
(1)违反或不服从任何合法的一般秩序或规定;
(二)了解武装部队成员发出的任何其他合法命令,他有责任服从,不服从命令; 要么
(三)履行职责失职的; 应当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惩罚。“
元素。
(1) 违反或不服从合法的一般性命令或规定 。
(a)实际上有某种合法的一般秩序或规定;
(b)被告有义务服从它; 和
(c)被告人违反或不服从命令或规定。
(2) 不服从其他合法命令 。
(a)武装部队成员发布某种合法命令;
(b)被告人知悉该命令;
(c)被告有义务服从命令; 和
(d)被告不服从命令。
(3) 履行职责失职 。
(a)被告有某种义务;
(b)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职责; 和
(c)被告人(故意)(通过忽视或有罪无效)在履行这些义务方面失职。
说明。
(1) 违反或不服从合法的一般性命令或规定 。
(a)一般命令或条例是总统或国防部长,运输部门或军事部门正确公布的适用于武装部队的命令或条例,以及一般适用于命令的命令或条例在整个指挥部或其特定细分部门发行的军官:
(b)由第92(1)条授权的指挥官发布的一般性命令或规定在其他官员接管指挥,直至按其自身条件过期或以单独行动取消的情况下,保留其作为一般命令或条例的性质,甚至如果它是由一名将军或旗帜军官的官员发出的,并由另一名不是将军或国旗军官的军官承担和指挥。
(c)一般性命令或法规是合法的,除非它违反“宪法”,美国法律或合法上级命令或因其他原因超出发布官方的权力。 见 第14c(2)(a)段关于合法性的讨论。
(d) 知识 。 对一般秩序或规定的了解不需要被指称或证明,因为知识不是这种犯罪的一个要素,缺乏知识并不构成辩护。
(e) 可执行性 。 根据第92条第(1)款,并非所有一般性命令或条例中的规定都可以执行。 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仅为执行军事职能提供一般指导或建议的规则可能无法执行。
(i)具有普通法院管辖权的军官;
(ii)一名总指挥或船旗官员的指挥; 要么
(iii)高于(i)或(ii)的指挥官。
(2) 违反或不服从其他合法命令 。
(a) 范围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包括军队成员可以发布的所有其他合法命令,违反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或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不予收费。 它包括违反非通用法规的书面规定。 如果适用,另见上文第(1)(e)分段。
(b) 知识 。 为了犯这种罪行,一个人必须对该命令或规定有实际的了解。 关于秩序的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c) 服从命令的义务 。
(i) 来自上级 。 一名武装部队中的一名武装部队的成员级别高于另一武装部队的一名成员,该成员有权发布命令,该成员有责任在与一名武装部队的委托军官相同的情况下服从为了第89条和第90条的目的,另一个武装部队成员的上级委托官员。 见 第13c(1)段 。
(ii) 不是来自上级 。 如果被告有责任服从命令,例如由哨兵或武装部队警察发出的命令,则不服从上级人员的合法命令属于第92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如果该命令是由执行任命的执行官,执行委员或小型官员发布的, 请参阅 第15b(2)段 。
(3) 履行职责失职 。
(a) 义务 。 条约,法令,法规,合法命令,标准操作程序或服务习惯可能会施加责任。
(b) 知识 。 实际的职责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如果个人理应知道这些职责,则不需要显示实际的知识。 这可以通过条例,培训或操作手册,服务习惯,学术文献或证词,持有类似或高级职位的人员的证词或类似证据来证明。
(c) 遗弃 。 如果该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该人的职责或该人以低效率的方式履行义务,则该人在履行职责时被遗弃。 “故意”是故意的。 我指的是明知故意地做出某种行为,特别是指该行为的自然和可能的后果。 “疏忽”是指有义务使用适当照顾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照顾表现出缺乏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行使的照顾程度。 “应对低效”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合理的理由或没有理由。
(d) 无能 。 如果没有履行这些职责的人是由于无能而不是因故意,疏忽或有罪无效而造成的,并且根据本条不予指控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惩罚,则该人不会因履行职责而失职。 例如,如果新兵未能符合武器条件,那么在步枪训练和整个射击过程中认真尝试的新兵不会失职。
次要罪行。
第80条 -尝试
最大处罚 。
(1) 违反或不服从合法的一般秩序或规定 。 不合理的解雇,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2年。
(2) 违反不服从其他合法命令的 。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6个月。
注:对于上述(1)和(2),上述处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如果在没有违反或不服从的命令或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将根据相同的事实对另一具体罪行定罪的规定较轻的处罚; 或者如果违反或不服从违反了由于命令而施加的限制。 在这些情况下,最大的惩罚就是特定罪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3) 履行职责失职 。
(A) 通过忽视或有罪无效 。 没收三个月三分之二的工资和三个月的工资。
(B) 有意 。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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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源于2002年法庭武术手册第4章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