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条款(第120条)

强奸,性侵犯和其他性行为不检。

注:作为2006财年军事授权法的一部分,大会修订了“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第120条,对2007年10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犯罪有效。第120条以前称为“强奸和肉体知识,“但现在题为”强奸,性侵犯和其他性行为不端“。

新的第120条规定了36项罪行。 这36项罪行代替了原第120条规定的罪行和根据第134条(“总则”)原来属于MCM罪行的罪行。

新的第120条取代了以下第134条罪行:

UCMJ的修改还修改了两项第134条罪行:

(1)向另一方传达的不雅语言 - 除了在有儿童在场的情况下传播外 - 仍然受到第134条的惩罚。如果语言是在儿童在场的情况下传达的,则属于第120条的犯罪。

(2)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贩卖(有人实施卖淫行为)依然属于犯罪行为,但如果欺凌行为是“被强迫”的话,就会成为第120条的罪行。

这一改变还增加了新的第120a条,“跟踪”。

犯罪要件

强奸

通过使用武力:被告引起另一个任意年龄的人通过对他人使用武力从事性行为。

通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被告造成另一个任意年龄的人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从事性行为。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吓:被告引起另一个任意年龄的人通过威胁或让另一个人担心任何人会遭受死亡,严重的人身伤害或绑架。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被告引起另一个任意年龄的人通过使另一个人无意识从事性行为。

通过服用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人使任何年龄的另一人通过向该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从事性行为;

(二)被告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未经该另一人知情或允许的方式管理药物,毒品或其他类似物质; 和

(iii)因此,其他人评价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减弱。

性侵犯加剧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人引起另一个任何年龄的人参与性行为; 和

(ii)被告人是这样做的:威胁或让另一人担心任何人会遭受身体伤害或其他伤害(除了威胁或让另一人担心任何人会遭受死亡,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绑架)。

通过造成身体伤害:

(i)被告人引起另一个任何年龄的人参与性行为; 和

(ii)被告通过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一个人实质上无行为能力或实质上无法评估该行为,拒绝参与或表达不愿意:

(i)被告人与任何年龄的他人进行性行为; 和(注意:添加下列元素之一)

(二)其他人实质上无行为能力;

(三)其他人实质上不能评估性行为的性质;

(iv)另一人实质上不能参与性行为的下降; 要么

(五)其他人实质上不能交流不愿意从事性行为。

强奸一个孩子还没有12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和

(二)在性行为时,孩子还未达到十二岁。

强奸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

通过使用武力: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㈡在性行为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ii)被告通过对该孩子使用武力这样做。

通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㈡在性行为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ii)被告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㈡在性行为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ii)被告通过威胁或者让那个孩子担心任何人会遭到死亡,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绑架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那个孩子无意识: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㈡在性行为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ii)被告通过使该孩子失去知觉而这样做。

通过服用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二)在性行为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达到了令人厌恶的状态,或未达到16岁;

(三)(a)被告人是通过向该儿童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而这样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未经该儿童知晓或允许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 和

(c)结果,那个孩子评估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减弱。

年龄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遭到严重性侵犯:

(a)被告与儿童进行性行为; 和

(b)在性行为时,该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性接触加重

通过使用武力: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iii)被告通过对他人使用武力来这样做。

通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iii)被告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iii)被告通过威胁或让另一人担心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iii)被告通过使其他人失去知觉而这样做。

通过服用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三)(a)被告人是通过向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而这样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未经该另一人知晓或允许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 和

(c)因此,其他人评价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大大减弱。

虐待性接触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三)被告人这样做是通过威胁或让另一人担心任何人会遭受身体伤害或其他伤害(除了威胁或让另一人担心任何人会遭受死亡,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绑架)。

通过造成身体伤害: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

(三)被告通过对另一人造成身体伤害而这样做的。

通过渲染另一个无意识:

(一)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他人发生性接触或由他人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和(注意:添加下列元素之一)

(三)其他人实质上无行为能力;

(iv)另一人实质上不能评估性接触的性质;

(五)其他人实质上无力拒绝参与性接触; 要么

(vi)另一人实质上不能交流不愿意进行性接触的人。

错误的性接触

(a)被告人与另一人发生过性接触;

(b)被告未经另一人的许可而这样做; 和

(c)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或合法授权进行这种性接触。

一个人实质上无行为能力或实质上无法评估该行为,拒绝参与或表达不愿意:

与未满12岁的儿童发生严重性接触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三)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未满十二岁。

与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发生严重性接触

通过使用武力: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㈢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iv)被告通过对该孩子使用武力这样做。

通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㈢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v)被告通过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而这样做。

通过使用威胁或恐惧: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㈢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v)被告通过威胁或者让该孩子或其他人害怕任何人将遭受死亡,严重的人身伤害或绑架而这样做。

通过渲染另一个或那个孩子无意识: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㈢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v)被告通过使该孩子或其他人失去知觉而这样做。

通过服用药物,麻醉剂或其他类似物质:

(i)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二)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㈢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和

(iv)(a)被告人是通过向该儿童或该另一人施用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而这样做的;

(b)被告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未经该儿童或其他人知晓或允许的方式管理毒品,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 和

(c)因此,该儿童或其他人的评价或控制行为的能力严重受损。

虐待与儿童的性接触

(a)被告与儿童进行性接触; 要么

(b)被告与儿童或其他人与儿童发生过性接触; 和

(c)在进行性接触时,儿童已达到12岁,但未满16岁。

与孩子的不雅自由

(a)被告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交流;

(b)该行为或通信不雅;

(c)被告人在某个儿童的亲自存在下实施该行为或通信;

(d)该儿童未满16岁; 和

(e)被告人意图实施该行为或通信:

(i)唤起,呼吁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要么

(ii)虐待,羞辱或贬低任何人。

不雅行为

(a)被告人从事某种行为; 和

(b)该行为是不雅行为。

不雅曝光

(a)被告人暴露他或她的生殖器,肛门,臀部或女性乳晕或乳头;

(b)被告人的暴露行为不雅;

(c)暴露发生在可合理预期所涉行为被被告人的家人或住户以外的人看到的地方; 和

(d)曝光是有意的。

加重对儿童的性虐待

(a)被告人从事猥亵行为; 和

(b)该行为是与一名未满16岁的儿童作出的。

强行挤压

(a)被告人强迫某人从事卖淫行为; 和

(b)被告将另一人引导至该人,然后从事卖淫行为。

注:如果卖淫行为不是被强迫的,而是“被告引诱,诱使或促使某人进行性交行为,并由被告指示该人向被告人引导,以聘用和奖励某人”见第134条

有关性行为的定义

性行为。 “性行为”一词的含义是:

(a)阴茎与外阴之间的接触,并且为了本分段的目的,涉及阴茎的接触在穿透时发生,无论如何轻微; 要么

(a)用手,手指或任何物体渗透生殖器的另一个开口,以意图虐待,羞辱,骚扰或贬低任何人,或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性接触。 术语“性接触”是指直接或通过衣服有意触摸另一人的生殖器,肛门,腹股沟,乳房,大腿内侧或臀部,或故意使另一人直接或通过衣服,生殖器,肛门,腹股沟,乳房,大腿内侧或任何人的臀部,意图滥用,羞辱或贬低任何人,或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严重的身体伤害。 “严重身体伤害”一词意味着严重的人身伤害。 它包括骨折或脱位的骨骼,深部切口,身体撕裂的部位,严重的内脏损伤以及其他严重的身体伤害。 它不包括轻微的伤害,如黑眼圈或流鼻血。 第128条的伤害程度与第18条第2246(4)条的伤害程度相同,程度较轻。

危险的武器或物体。 术语“危险武器或物体”是指:

(a)任何枪支,是否装载,以及是否可操作;

(b)任何其他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武器,装置,仪器,材料或物质,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被认为能够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要么

(c)形成或使用的任何物体,以便在该情况下领导受害人合理地认为该物体能够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

力。 “武力”一词是指通过以下行动迫使另一个人屈服或克服或阻止他人的抵抗:

(a)使用或展示危险武器或物体;

(b)拥有以使另一人相信其为危险武器或物体的方式拥有危险武器或物体的建议; 要么

(c)适用于他人的身体暴力,力量,权力或限制,足以使对方无法避免或逃避性行为。

威胁或将其他人置于恐惧之中。 “强奸”或“加重性接触”的指控“威胁或将其他人置于恐惧之中”是指一种足以导致不合规将导致受害人或另一人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绑架。

威胁或将其他人置于恐惧之中。 一般来说。 “加重性侵犯或”滥用性接触“指控”威胁或将其他人置于恐惧之中“是指一种足以导致不合规将导致受害人或另一人受到的伤害比死亡,身体伤害严重或绑架程度轻。

夹杂物。 这种较小程度的伤害包括:

(i)对他人或他人财产造成身体伤害; 要么

(ii)威胁 -

(一)控告任何人犯罪;

(二)泄露秘密或宣传断言的事实,无论是真是假,都倾向于对某人施以仇恨,蔑视或嘲笑; 要么

(三)通过使用或滥用军事地位,等级或权威,影响或威胁对某人的军事生涯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身体损伤。 “身体伤害”一词意味着任何冒犯性触摸他人,无论如何轻微。

儿童。 “儿童”一词是指任何未满16岁的人。

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一词的含义是:

(A)故意以另一人的生殖器而不是通过衣服触摸,意图虐待,羞辱或贬低任何人,或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要么

(B)故意使另一人触及任何人的生殖器而不是通过衣服触摸,意图虐待,羞辱或贬低任何人,或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不雅的自由。 “不雅自由”一词是指不雅的行为,但不需要身体接触。 它包括一个具有必要意图的人将一个人的生殖器,肛门,臀部或女性乳晕或乳头暴露给一个孩子。 只要沟通是在儿童的亲自存在下进行的,不雅自由就可以包含不雅言语的交流。 如果设计用于激发性欲的词汇是针对儿童说话的,或者是儿童暴露于性行为或涉及性行为,那么这是一种不雅的自由; 孩子的同意不相关。

不雅行为。 “猥亵行为”一词是指与淫秽有关的不道德行为,这种淫秽行为非常粗俗,淫秽,令人厌恶,而且往往会激起性欲或贬低性关系方面的道德。 不雅行为包括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观察或制作录像带,照片,电影,印刷品,负片,幻灯片或其他机械,电子或化学复制的视觉材料,并且违背他人合理的隐私期望, -

(a)该人的生殖器,肛门或臀部,或(如该另一人是女性)该人的乳晕或乳头; 要么

(b)该另一人正在从事性行为,鸡奸(根据第125条 )或性接触。

卖淫行为。 “卖淫行为”一语是指为了获得金钱或其他补偿而进行的性行为,性接触或猥亵行为。

同意。 “同意”一词是指由主管人员就争议中的性行为达成自由同意的言词或公开行为。 通过言语或行为表示不同意意味着没有同意。 由于被告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将另一人置于恐惧之中而造成口头或身体抵抗或提交不足,不构成同意。 当前或以前的约会关系本身或与被告在涉及性行为中涉及的人的着装方式不构成同意。 一个人不能同意性行为,如果他们是:

(A)未满16岁; 要么

(B)基本上不能─

(i)评估有关性行为的性质 -

(一)因饮酒,吸毒,类似物质或其他原因导致精神损害或意识丧失; 要么

(二)使人不能理解有关性行为的性质的精神疾病或缺陷;

(ii)参与有争议的性行为在体力上下降; 要么

(iii)在身体上沟通不愿意参与有争议的性行为。

关于同意的事实错误。 “关于同意的事实错误”一词是指被告因无知或错误而认为认为从事性行为的其他人同意。 被告人心中一定存在无知或错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合理的。 为了合理,无知或错误必须基于信息或缺乏信息,这会向合理的人表明另一人同意。 此外,无知或错误不能基于疏忽的失败发现真实的事实。 疏忽是没有适当的照顾。 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合理谨慎的人应该谨慎行事。 被告在犯罪时的中毒状态(如果有的话)与事实错误无关。 误认为另一方同意的人必须是在犯罪时具有相当谨慎,普通,谨慎和清醒的成年人的情况。

最大处罚

儿童的强奸和强奸:不良的解雇,死亡或生命监禁,以及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加重的性侵犯:不良排放,禁闭30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加重对儿童的性侵犯:不良排放,禁闭20年,以及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儿童恶化的性虐待:不良排放,禁闭20年,以及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恶化的性接触:不良排放,禁闭20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加重与儿童的性接触:不良排放,禁闭20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虐待与儿童的性接触:不良排放,禁锢15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不雅自由与孩子:不合理解雇,15年监禁,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虐待性接触:不良排放,禁闭7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不雅行为:不良排放,禁闭5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强行闯入:不良排放,禁闭5年,并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

错误的性接触:不良排放,禁锢1年,并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

不雅的曝光:不流畅的放电,禁闭1年,并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

以上信息源自“ 军事法庭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