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九十条:殴打或故意不服上级委托人

文本:

“任何受本章限制的人 -

(1)在其执行职务期间,罢免其上级委托人或抽取或提起任何武器或对他提供任何暴力; 要么

(2)故意不服从他上级委托人的合法指挥; 如果犯罪发生在战争时期,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并且如果罪行是在任何其他时间实施的,则通过死刑以外的这种惩罚作为法庭应受到惩罚可能会指示。“

分子

(1) 打击或殴打上级委托人

(a)被告人袭击,吸引或举起武器,或向某名委托人提供暴力;

(b)该人员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

(c)被告当时知道该人员是被告人的上级委托官员; 和

(d)上级委托官员当时正在执行职务。

(2) 违反上级委员官

(a)被告人接受某委托人的合法指挥;

(b)这名军官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

(c)被告当时知道这名军官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军官; 和

(d)被告故意不服从合法指挥。

说明

(1) 打击或殴打上级委托人

(a) 定义

(b) 执行职务

一名官员在从事任何由条约,法规,规章,上级命令或军事用法要求或授权的行为或服务时正在执行职务。 一般而言,任何对该人员有责任维持纪律的人对任何上级人员施加暴力或使用暴力,都会在执行职务时打击或使用针对该人员的暴力行为。

船上的指挥官或外地单位的指挥官通常被认为在任何时候都值班。

(c) 知识 。 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该人员是被告人的上级委托人员,则被告人可能不会被定罪。 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d) 防御 。 在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袭击或殴打上级委员的起诉中,被告人有责任正确履行某项责任,或者受害人以对待被告人的方式行事而失去保护( 第13c(5)段 )。 例如,如果受害人对被告发起了非法袭击,这将剥夺受害者对本条的保护,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原谅包括袭击在内的较少的袭击罪。 ( 第54c段; RCM 916()。

(2) 违反上级委员官

(a) 订单的合法性

(b) 订单的个人性质 。 订单必须专门针对下属。 违反规定,常设命令或指令或未履行以前规定的义务不受本条规定的惩罚,但可能违反第92条

(c) 订单的形式和传输 。 只要命令是可以理解的,命令的形式就不那么重要了,就像将它传送给被告的方法一样。

(d) 订单的特殊性 。 该命令必须是执行或不执行特定操作的特定任务。 根据本条规定,“服从法律”或执行军人义务的劝告不构成命令。

(e) 知识 。 被告人必须对命令以及发布命令的人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有实际的了解。 实际的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f) 不服从的性质 。 “故意不服从”是对权威的有意藐视。 不遵守命令通过无视,宽容或健忘不违反本条,但可能违反第92条。

(g) 遵守时间 。 当命令要求立即遵守时,被告声明不服从的意图以及未采取任何行动来遵守的行为构成不服从。 如果订单没有明确说明或暗示遵守的时间,那么遵守合理的延迟并不违反本条款。 如果一项命令将来需要履行职责,被告目前违反命令的意向声明并不构成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尽管执行该意图可能会导致该命令不服从。

(3) 平民和已出狱的囚犯依照军事法律 第2条 )并由委托人员指挥的已退出的囚犯或其他平民应服从本条的规定。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1) 打击上级委托人执行职务

(a)对执行职务的上级委员提出第90条提案或举起武器或施加暴力

(b) 第128条 -保护; 殴打由电池完成; 用危险武器进行袭击

(c) 第128条 -对未委托执行职务的人员进行电池袭击或殴打

(d) 第80条 -企图

(2) 在执行职务时吸引或举起武器或向上级委员提供暴力

(a) 第128条 -殴打,袭击危险武器

(b) 第128条 -殴打未执行职务的委托军官

(c) 第80条 -企图

(3)故意不服从上级委托人的合法命令。

(a) 第92条 - 不服从合法命令

(b) 第89条 - 不尊重上级委托官员

(c) 第80条 -企图

最大处罚。

(1) 在执行任职期间,向上级委托人发动攻击,绘图或举起任何武器或提供任何暴力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10年。

(2) 故意不服从上级委托人的合法命令 。 不当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5年。

(3) 战时 。 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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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14段

(b) 订单的个人性质 。 订单必须专门针对下属。 违反规定,常设命令或指令或未履行以前规定的义务不受本条规定的惩罚,但可能违反第92条

(c) 订单的形式和传输 。 只要命令是可以理解的,命令的形式就不那么重要了,就像将它传送给被告的方法一样。

(d) 订单的特殊性 。 该命令必须是执行或不执行特定操作的特定任务。 根据本条规定,“服从法律”或执行军人义务的劝告不构成命令。

(e) 知识 。 被告人必须对命令以及发布命令的人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有实际的了解。 实际的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f) 不服从的性质 。 “故意不服从”是对权威的有意藐视。 不遵守命令通过无视,宽容或健忘不违反本条,但可能违反第92条。

(g) 遵守时间 。 当命令要求立即遵守时,被告声明不服从的意图以及未采取任何行动来遵守的行为构成不服从。 如果订单没有明确说明或暗示遵守的时间,那么遵守合理的延迟并不违反本条款。 如果一项命令将来需要履行职责,被告目前违反命令的意向声明并不构成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尽管执行该意图可能会导致该命令不服从。

(3) 平民和已出狱的囚犯依照军事法律 第2条 )并由委托人员指挥的已退出的囚犯或其他平民应服从本条的规定。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1) 打击上级委托人执行职务

(a)对执行职务的上级委员提出第90条提案或举起武器或施加暴力

(b) 第128条 -保护; 殴打由电池完成; 用危险武器进行袭击

(c) 第128条 -通过电池向委任人员进行殴打或殴打,而不是执行职务

(d) 第80条 -企图

(2) 在执行职务时吸引或举起武器或向上级委员提供暴力

(a) 第128条 -殴打,袭击危险武器

(b) 第128条 -殴打未执行职务的委托军官

(c) 第80条 -企图

(3)故意不服从上级委托人的合法命令。

(a) 第92条 - 不服从合法命令

(b) 第89条 - 不尊重上级委托官员

(c) 第80条 -企图

最大处罚。

(1) 在执行任职期间,向上级委托人发动攻击,绘图或举起任何武器或提供任何暴力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10年。

(2) 故意不服从上级委托人的合法命令 。 不当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5年。

(3) 战时 。 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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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