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条:不尊重上级委托人
文本。
“任何受本章约束的人对其上级委员的行为不服,应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予以惩罚。”
元素。
(1)被控人对特定委任官员作出或略去某些行为或使用某种语言;
(2)该行为或语言是针对该人员的;
(3)被指控的行为,疏忽或言语所针对的官员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
(4)被告人知道被指控的行为,疏忽或言语所针对的被委任官员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官员; 和
(5)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或语言对该委托官不尊重。
说明。
(1) 高级委托人员 。
(a) 同一武装部队的被告和受害者 。 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属于同一武装部队,受害人是被告的“上级委托军官”,无论是上级还是指挥被告人; 然而,如果受害者的指挥能力较差,受害者不是被告人的“上级委托军官”,即使他们的等级较高。
(b) 不同部队的被告和受害者 。 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处于不同的武装部队,受害人是被告人的“上级委托军官”,而受害人是被指控人员的指挥官和上司,或者被害人而不是医生或牧师,在被告人的年级上比前辈高,并且都被敌对实体拘留,因此可以避免诉诸正常的指挥系统。
受害人不是被告人的“上级委托人”,仅仅是因为受害人的等级高于被告人。
(c) 执行职务 。 在不敬的行为发生时,“上级委托人”没有必要担任执行职务。
(2) 知识 。
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被指控的人是被指控的上级委托人,被告人可能不会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 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3) 不敬 。 不尊重的行为是有损于上级委任官员的权威和人员的尊重。 然而,它可能由行为或语言组成,而且它们是否将上司称为官员或作为私人个体来说并不重要。 用言语不敬可以用辱骂的绰号或其他轻蔑或谴责的语言来传达。 事实并非如此。 不尊重行为包括忽视习惯性的敬礼或在上级官员面前表现出显着的蔑视,冷漠,傲慢,无礼,不适当的熟悉或其他粗鲁行为。
(4) 存在 。 不尊重的行为在上级面前并不是必要的,但通常根据本条不应该为纯粹私人对话中的言行负责。
(5) 特殊防御 - 不受保护的受害者 。 上级委托军官在所有情况下对被告的行为大大偏离适用于该军官在相似情况下的职级或职位的规定标准,则失去对本条的保护。
被告人可能没有被判定不尊重那些失去了受第89条保护的权利的人员。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1) 第117条 -提供演讲或姿态
(2) 第80条 -企图
最大处罚。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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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1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