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九十四条UCMJ:叛变和煽动

文本

(a)“任何受本章管辖的人 -

(1)意图篡夺或超越合法的军事权威,拒绝与其他人一起服从命令,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职责或造成任何暴力或骚乱,即犯有叛变罪;

(二)意图造成推翻或者破坏合法民事权力的,与其他人协调一致,对该当局造成叛乱,暴力或者其他骚乱,构成煽动叛乱罪;

(三)未尽全力防止和制止他在场时发生的叛变或煽动行为,或者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将他知道或有理由的叛乱或煽动行为通知上级委托军官或指挥官相信正在发生,犯有未能镇压或举报叛乱或煽动叛乱的罪行。

(b)被判定犯有企图叛变,叛乱,煽动叛乱或未能镇压或举报叛乱或煽动叛乱的人应受到死刑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的惩罚。“

分子

(1)通过制造暴力或干扰而产生叛变。

(a)被告造成暴力或骚动; 和

(b)被告人意图篡夺或超越合法的军事权威而造成这种暴力或骚乱。

(2)拒绝服从命令或履行职责的叛变。

(a)被告拒绝服从命令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被告的职责;

(b)被告拒绝服从命令或履行职责与另一人或多人协同行事; 和

(c)被告意图篡夺或超越合法的军事权威。

(3)窒息。

(a)被告人对合法的民事权威造成叛乱,暴力或骚扰;

(b)被告与另一人或多人协同行事; 和

(c)被告人意图推翻或破坏该当局的意图。

(4)未能防止和压制叛乱或煽动叛乱。

(a)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犯下叛变或煽动罪; 和

(b)被告人未能尽最大努力防止和镇压叛乱或煽动叛乱。

(五)未报告兵变或煽动叛乱。

(a)发生哗变或煽动罪;

(b)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罪行正在发生; 和

(c)被告没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将罪行通知被告的上级委托军官或指挥官。

(6)企图叛变。

(a)被告人实施了某种明显的行为;

(b)该行为是专门为实施哗变罪行而进行的;

(c)该行为不仅仅是准备; 和

(d)该行为显然倾向于实施哗变罪行。

说明

(1)叛变。 第94条(a)(1)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哗变,都要求篡夺或超越军事权力。

(a)通过制造暴力或干扰而产生叛变。 造成暴力或干扰的叛变可能由一人独自行动或由多人一起行事而造成。

(b)拒绝服从命令或履行职责的叛变。 叛变不服从命令或履行职责需要集体不服从,必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抵制合法军事权威的组合。 这种不服从的演唱会不一定是先入为主的,也不一定是不服从的或暴力的。

它可能仅仅是由一个持续而一致的拒绝或疏忽来服从命令,或者以不服从的意图履行义务,即意图篡夺或超越合法的军事权威。 意图可以用言语宣布,或从行为,疏忽或周围情况推断。

(2)煽动。 煽动需要举行一场抵制民间权威的行动。 这与造成暴力或骚乱的叛变不同。 见上文第c(1)(a)分段。

(3)未能防止和镇压叛乱或煽动叛乱。 “最高限度”是指采取这些措施,防止和制止可能由情况适当要求的叛变或煽动行为,包括有关人员的职级,责任或就业。 “最大限度”包括使用包括致命武力在内的这种武力,以防止和压制叛乱或煽动叛乱。



(4)没有举报叛乱或煽动叛乱。 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通知”包括未能采取最快捷的手段。 当被告知道的情况会导致处于类似情况的合理人员认为发生了哗变或煽动时,这可能证明被告有这样的“理由相信”哗变或煽动发生。 如果不报告即将发生的兵变或煽动叛乱,违反第九十四条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请参阅第16c(3)段 (失职)。

(5)企图叛变。 有关尝试的讨论,请参阅第4段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1)通过制造暴力或干扰而产生叛变。

(a) 第90条 -袭击委托官员

(b) 第91条 -对手令,士官或小型官员进行殴打

(c)第94条 - 企图叛变

(d)第116条 - 骚乱; 破坏和平

(e) 第128条 -保护

(f) 第134条 -无序进行

(2)拒绝服从命令或履行职责的叛变。

(a) 第90条 - 委任官员不服从

(b) 第91条 -擅自行使不服从手令,不服从人员或小职员

(c) 第92条 - 不服从合法命令

(d)第94条 - 企图哗变

(3)窒息。

(a)第116条 - 骚乱; 破坏和平

(b) 第128条 -保护

(c) 第134条 -无序进行

(d) 第80条 -企图

最大处罚

对于第94条规定的所有罪行,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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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1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