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86条:不离开

文本

任何武装部队成员,无权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

(2)从那个地方出发; 要么

(3)在规定的时间内,他的单位,组织或职务所在地缺席或缺席; 应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予以处罚。

元素。

(1) 未到指定的地点

(2) 从指定地点出发

(3) 不在单位,组织或工作地点

(4) 放弃观看或看守

(5) 意图避免演习或野外演习,不在单位,组织或地方

说明。

(1) 一般情况 。 本条旨在涵盖武装部队任何成员通过成员自己的过错而未在其他地方提供的所有情况,而不是在规定时间需要成员的地方。 这个人没有必要完全不受军事管辖和控制。 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涉及到指定的职责地点,是否指定这个地方是否只是几个或一个会合点。

(2) 实际的知识 。 未能到指定地点去的罪行要求证明被告确实知道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为避免演习或野外练习而从单位,组织或地点缺席的罪行要求证明被告确实知道在部分演习或实地演习期间缺席。 实际的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3) 意图 。 具体的意图不是未经授权的缺席。 具体意图是某些恶化的未经授权的缺席的要素。

(4) 擅自缺席的形式加剧 。 根据第86(3)条,根据第86(3)条的规定擅自缺席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缺席的时间长短,被告人不在场的特殊责任类型以及伴随缺席的特定具体意图等更加严重的情况。

这些情况并非违反第八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它们只是在加重情况下构成特殊问题。 以下是加重未经授权的缺席:

(5) 民政当局的控制 。 根据第14条的要求,武装部队成员向民事当局上交( RCM 106),并非由他们在该交付下没有休假而缺席。 当武装部队成员因缺席或缺席而缺席时,由民政当局持有,审判并宣判无罪,成员缺席休假或缺席休假的状态不会因此而改变,无论多久保持。 武装部队成员被民政当局定罪,或被判定为少年犯,或案件被转出正常刑事诉讼一段试用期,这一事实不能成为任何未经授权的缺席的原因,因为成员无力返回是故意不当行为的结果。 如果一个成员是由文职当局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被释放的,并且在被逮捕或拘留时获得了授权许可,则该成员只有在证明该成员实际上犯下了该罪拘留,从而确定缺席是成员自身不当行为的结果。

(6) 无法返回 。 由于无法通过疾病,缺乏交通工具或其他残疾而返回,没有休假的情况不会改变。

但是,全部或部分未经授权的缺席在某种意义上是强制性的或非强制性的,这是缩小的一个因素,并且在考虑到最初的罪行处理时应该给予应有的重视。 但是,如果授权许可的人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法在其期满时返回,那么该人没有没有许可而没有休假。

(7) 确定被告的单位或组织 。 在活动之间进行转移的人通常被认为是附属于被责令报告的活动。 临时额外工作的人继续担任经常分配的单位的成员,并且如果该人不在临时工作岗位上,该人在两个单位都不离开的情况下缺席,并且可能被指控在没有离开任一单位的情况下缺席。

(8) 持续时间 。 根据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未经授权的缺席是一种即时犯罪。 被告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自己离开时,它是完整的。 为了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缺席的持续时间在加重。 即使缺席的时间不超过3天,通常在第86(3)条规定中也会涉及。 如果持续时间没有被指控,或者被指控但没有得到证实,被告可以被定罪并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处罚1天。

(9) 计算持续时间 。 在计算未经授权的缺席期限时,任何连续缺勤期间发现总计不超过24小时的计为1天; 任何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48小时的时间计为2天,以此类推。 如果没有被指控和证明,假定不同日期的出发时间和返回时间相同。 例如,如果一名被告人在4月4日的6时,4时至10时,即同年4月7日(76小时)内被发现擅自缺席,最高刑罚将基于4天的缺席。

然而,如果被控人仅在4月4日至4月7日期间被认定有罪,则最高惩罚将基于3天的缺席。

(10) 恢复军事控制的终止方法

(11) 一个规范 下发现多于一个缺席的情况 。 根据一项规定,可以适当地认定违反了两项或两项以上单独的未经授权的缺席,但条件是每项缺勤均包含在说明书指称的期限内,并且被告没有被误导。

如果被告在一项单一规范下被裁定犯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未经授权的缺席,则如果被告人在规范中被认定有罪,则最高授权处罚不得超过授权的处罚

次要罪行

第80条尝试

最大处罚

(1) 未能前往或离开指定的地点 。 禁闭一个月,并没收三个月的工资,每月支付一个月。

(2) 不在单位,组织或其他地方

(3) 从警戒或监视 。 羁押3个月,并没收三个月三分之二的工资。

(4) 有意丢弃的警戒或监视 。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6个月。

(5) 意图避免演习或野外练习 。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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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1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