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条 - 校长
(1)犯本章可处罚的罪行,或者艾滋病,怂恿,劝告, 指挥或者促成其佣金; 要么
(2)导致一项行为如果直接由他执行,将受到本章的惩罚 ; 是校长。“
说明
(1) 目的 。 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犯罪。 其目的是明确表明一个人不必亲自履行构成犯罪行为所必需的行为。
帮助,教唆,劝告,指挥或促成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导致某项行为如果由该人直接完成将构成犯罪行为的人同样犯有作为犯下该行为的犯罪行为的人它可能会直接受到惩罚,并可能受到相同程度的惩罚。
第七十七条消除了第一学位校长(“犯罪人”),第二学位校长(协助,劝告,指挥或鼓励实施犯罪以及出席犯罪现场的一方) - 一般称为“助手和教唆者”),以及在事实之前(帮助,怂恿,指挥或鼓励实施犯罪并且不在犯罪现场的人)提供的配件。 所有这些现在都是“校长”。
(2) 谁可能对犯罪负责?
(a)行为人。 行为人实际上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无论是由犯罪人自己实施的,还是通过故意或有意诱导或启动有生命或无生命的机构或工具导致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例如,一个故意在汽车中隐瞒违禁药物的人,然后诱使另一个不知情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药物存在的人驾驶该汽车进入军事设施,虽然不存在汽车,犯了错误地将药物引入军事设施。
(根据这些事实,司机会犯罪。)同样,如果上级命令,一名士兵将一名看上去是士兵的人当成敌人,但被上司认为是朋友,上级将犯有谋杀罪(但士兵不会犯罪)。
(b) 其他缔约方 。 如果不是犯罪人,对犯罪人犯下的罪行,该人必须:
在不知道犯罪冒险或计划的情况下,无意中鼓励或援助他人犯罪的人不构成犯罪。 见上文第1b(2)(a)段的例子中的括号。 在某些情况下,不采取行动可能会使一方对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并有责任采取行动。 如果某人(例如保安人员)有责任干涉犯罪行为但不干涉,则该人即为犯罪行为的一方, 如果这种不干涉旨在并且确实起到援助或鼓励作用给实际的犯罪者。
(二)分享设计的犯罪目的。
(i)协助,鼓励,劝告,怂恿,劝导,指挥或促成他人犯下或协助鼓励,劝告,劝告或指挥他人犯罪; 和
(3) 存在 。
(a) 没有必要 。 在犯罪现场出现并不是使犯罪当事人成为当事人并作为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例如,一个知道该人打算射击另一个人并意图实施这种攻击的人为该人提供手枪,即使该犯罪发生时犯下攻击罪,即使该人没有出席现场。
(b) 不够 。 除非已满足第1b(2)(a)或(b)段的要求,否则仅在犯罪现场出现并不构成当事人。
(4) 意图与犯罪者意图不同的当事方 。 当被控告的罪行要求证明具体的意图或特定的精神状态为要件时,证据必须证明被告具有该意图或心态,不论被告是否被指控为犯罪者或犯罪的“另一方” 。
一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比犯罪者的责任更大或更小。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可能犯罪或多或少比犯罪人犯下的罪行严重。 例如,当发生凶杀时,犯罪者可能会因为充分的挑衅而导致突发激情,并犯有过失杀人罪,而没有这种激情的一方将犯罪者交给武器,并鼓励犯罪者杀死受害者,将会犯下谋杀罪。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当事人协助肇事者攻击一个只知道肇事者的人是一名军官,则该当事方只会犯有殴打罪,而肇事者则会犯有殴打一名军官罪。
(5) 对其他罪行的责任 。 如果此类犯罪很可能是犯罪冒险或设计的自然和可能后果,则校长可能会被判定犯有另一名校长犯下的罪行。 例如,作为爆窃一方的被告是罪犯,不仅是盗窃罪,而且如果犯罪者在爆窃过程中杀死了一名占领者,也是谋杀罪。 (另见关于同谋者所犯罪行责任的第5段。)
(6) 校长独立承担责任 。 即使犯罪人没有被查明或起诉,或被宣告无罪,也可以是一名校长。
(7) 退出 。 一个人可以退出一个共同的事业或设计,并避免撤回后所犯的任何罪行。 要取得成效,退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必须在犯罪发生之前发生;
(b)该人给予的协助,鼓励,建议,唆使,劝告,指挥或采购必须得到有效的抵制或否定; 和
(c)必须向犯罪分子或适当的执法当局明确告知退出者,以便肇事者放弃该计划或执法当局防止犯罪。
以上资料来源于2002年军事法庭手册,第4章第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