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UMCJ的规定

“统一军事法典”几乎全面涉入军事领域

“统一法典”(UCMJ)第77至134条被称为“ 惩罚性条款” 。 这就是说,这些条款涵盖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如果违反了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庭上的惩罚。 但是谁实际上服从这些UCMJ文章的规定?

UCMJ第2条:受本章约束的人员

“统一军法典”(UMCJ)第2条规定,几乎每个人都应遵守守则的规定。

该守则明确规定了谁是谁以及谁不受守则的约束,其中包括概述武装部队成员何时受守则条款的约束,以及外部因素如战争时间如何影响谁是受制人。 第2条规定:

(a)小节。 以下人员受本章的约束:

(1)武装部队常规组成部分的成员,包括在入伍条件到期后等待解职的成员; 志愿者从集结或接受武装部队时起; 从实际入伍到武装部队的时候; 以及合法召唤或命令武装部队或在武装部队任职或接受训练的其他人员,从其要求服从条款或命令的日期开始服从。

(2)学员,航空学员和海军陆战队员。

(3)在非现役训练期间的储备部分的成员,但在美国的陆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的国民警卫队的成员的情况下,只有在联邦服役期间。

(4)有权支付的武装部队正规部队的退休成员。

(5)正在接受武装部队住院治疗的退役成员。

(6)舰队后备队和舰队海军陆战队后备队成员。

(7)服兵役的武装部队在押人员。

(8)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在分配到武装部队并服役时。

(9)武装部队羁押的战俘。

(10)在战争期间,在野外服役或伴随武装部队的人员。

(11)在符合美国是或可能参加的任何条约或协议的情况下,或在任何接受的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下,在美国以外和共同国家境外服务,受雇于或伴随武装部队的人员,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的财富。

(12)在符合美国是或可能成为缔约方或任何接受的国际法规则的任何条约或协议的约束下,为了使用美国而租用或以其他方式预留或获得的地区内的人在美国境外和运河区,波多黎各联邦,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以外的有关部长的控制。

(b)小节。 任何有能力了解参加武装部队的重要性的人员的自愿入伍应根据第(a)款为管辖目的而生效,并且从平民到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变更应在参加入伍宣誓

(c)小节。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与武装部队一起服务的人 -

(1)自愿提交军事当局;

(2)在自愿提交军事当局时符合本章第504和505条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龄限制;

(3)获得军费或津贴; 和

(4)履行军事职责;

(d)小节。

(1)根据第81条(第15条)或第830条(第30条)就本章所列罪行而言,不属于现役并属于诉讼主体的保留组成部分的成员可以命令主动为了以下目的不自愿地执行任务:

  • (A)根据本标题第832条进行的调查(第32条);
  • (B)由军事法庭审判; 要么
  • (C)根据该标题第815条的非司法处罚 (第15条)。

(2)根据第(1)款,储备组成部分的成员不得被下令执勤,除非该成员在下列情况下所犯的罪行除外:

  • (A)现役; 要么
  • (二)关于非现役训练,但在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国民警卫队成员的情况下,只有在联邦服役期间。

(3)根据第(1)款命令成员执勤的权力应根据总统规定行使。

(4)根据第(1)款的规定,成员可以被授权在武装部队的常规组成部分授权召集普通法院军人。

(5)根据第(1)款被下令执勤的成员,除非有关局长批准现役令,否则不得:

  • (A)被判处监禁; 要么
  • (B)在除非在职期间进行非现役培训或现役工作期间(除(1)款规定的现役工作除外),应被要求服从对自由限制的处罚。

(e)小节。 本节的规定受本标题第876(d)(2)(第76b(d)(2))的约束。

UCMJ第3条:尝试某些人员的管辖权

除了概述谁是统一军事法典的规定之外,联合王国法律第3条还规定了审判某些军人的管辖权。 第3条规定:

(a)小节。 除本章第843条(第43条)另有规定外,处于本章受本章约束的状态的人,对本章实施犯罪的人以前处于本章受此条件约束的状态由于该人以前的地位被终止而不能解除本章对该罪行的管辖权。

(b)小节。 从武装部队撤出的后来被控欺诈取得解除义务的人,除本章第843条(第43条)外,须由军事法庭审判该起诉,并在本章所述的理解之后进行审理由审判的武装部队保管。

一旦被定罪,他将受到军事法庭的审判,在欺诈性解雇前犯下本章所述的所有罪行。

(c)小节。 任何从武装部队中逃离的人都可以通过与任何后期的服役期分离而免除对本章管辖权的适用性。

(d)小节。 受本章约束的储备组成部分的成员,由于终止现役或非现役训练期,因此不适合本章对本章所述罪行的管辖权的适用性。现役或非现役训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