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的惩罚性文章

第111条UCM; 车辆,飞机或船只的醉酒或鲁莽操作

注:2005年10月14日,乔治布什总统根据第12473号行政令修改了这一罪行的要求。具体来说,血液酒精限量从0.10改为了以下b小节所示的等级。

文本

“任何受本章限制的人 -

(1)以鲁莽或肆意的方式操作或实际上控制任何车辆,飞机或船只,或在本标题第912a(b) 第112a(b)条 )所述的物质受损时,或

(2)在醉酒时或当人的​​血液或呼吸中的酒精浓度等于或超过(b)小节所禁止的水平时,操作或实际控制任何车辆,飞机或船只,如化学分析所示应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进行处罚。

b部分

(1)为了第(a)款的目的,人体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的适用水平如下:

(A)如果在美国运营或控制车辆,飞机或船只,则该等级是根据行为发生国家的法律禁止的血液酒精浓度,但可能会根据(b)(2)款规定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军事设施上行事或(b)(3)款规定的禁止酒精浓度水平。

(B)在美国境外的车辆,飞机或船舶的操作或控制情况下,该等级是(b)(3)中规定的血液酒精浓度或者是国防部长可能由规定规定。

(2)如果军事设施位于一个以上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根据其各自的国家法律确定其禁止血液酒精浓度的级别不同,则有关设施的有关局长可以选择一个这样的级别来适用统一在该安装上。

(3)为(b)(1)段的目的,人体血液中禁止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0.10克或​​更多,而在人的呼吸中酒精浓度为0.10克或正如化学分析所显示的,每210升呼吸中含有更多的酒精。“

(4)在本款中,“美国”一词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维尔京群岛,关岛和美属萨摩亚,“国家”一词包括这些辖区中的每一个。“

分子

(1)被告人正在经营或实际控制车辆,飞机或船只; 和

(2)在对车辆,飞机或船只进行操作或实际控制时,被告人:

(a)是以肆意或鲁莽的方式这样做,或者

(b)醉酒或受损,或

(c)如化学分析所示,被控人血液或呼吸中的酒精浓度水平等于或超过上述b款规定的适用水平。

(3)被告因此造成车辆,飞机或船只伤害某人。

说明

(1) 车辆。 请参阅 - 1 USC§4。

(2) 船只。 参见 - 1 USC§3。

(3) 飞机 。 任何用于或设计用于空中运输的装置。

(4) 操作 。 操作车辆,飞机或船只不仅包括在车辆,飞机或船只在行驶中驾驶或引导车辆,飞机或船只,或者亲自或通过他人的代理机构,而且还设置动作的动力或操纵其动力进行控制以便使特定的车辆,飞机或船舶移动。

(5) 物理控制和实际物理控制 。 这些条款中使用的术语是同义词。 他们描述当前支配,指挥或管理车辆,船只或飞机的能力和能力,无论是亲自或通过另一个机构,无论这些车辆,飞机或船舶是否在运营。 例如,坐在汽车的方向盘后面的陶醉的人在车辆的钥匙中或接近点火但未开启发动机的情况下可视为在该车辆的实际物理控制中。

然而,在他或她的口袋中的钥匙在后座上睡着的人不会被视为在实际的身体控制中。 物理控制必然包含操作。

(6) 醉酒或受损 。 “醉酒”和“受损”是指任何足以损害精神或身体机能的充分锻炼。 醉酒一词与酒精中毒有关。 “受损”一词用于第112(a)条“军事司法统一法典”中所述物质的中毒。

(7) 鲁莽 。 如果车辆,船只或飞机的操作或实际控制对其他人的行为或不作为表现出可预见的后果而不予理睬,则是“鲁莽的”。 鲁莽不仅仅是由于伤害的发生,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仅仅是由于速度过快或运行不稳定所致,而是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是可接受的并且与最终问题相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被告对车辆,船只或飞机的操作或实际控制的方式都具有不注意的性质,使其对居住者或其他人的权利或安全造成实际或即将危害。 它正在操作或物理控制车辆,船只或飞机,其疏忽程度如此之高,以至于如果造成死亡,被告至少会犯非自愿的过失杀人行为。 车辆,船舶或飞机的操作或控制条件,白天或夜晚的时间,其他车辆,船只或飞机的接近度和数量以及车辆,船只或飞机的状况的性质,在证明根据本条收取的罪行的证据中往往是重要的事情,如果它们很重要,可能会适当地被指控。

(8) Wanton 。 “Wanton”包括“鲁莽”,但是在描述车辆,船只或飞机的“肆意”操作或实际控制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意味着故意或无视可能的后果,并因此描述更加恶化罪行。

(9) 因果关系 。 被告醉酒驾驶或鲁莽驾驶必须是造成被告人醉酒驾驶或鲁莽驾驶导致人身伤害的紧急原因。 为了接近,被告的行为不必是造成伤害的唯一原因,也不一定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即受伤前的最新时间和空间。 只有当它在受害者的伤害中起重要作用时,才会认为这是一个有利因素。

(10) 单独的犯罪 。 虽然同样的行为过程可能构成违反本条第(1)和(2)款的行为,例如醉酒和鲁莽的操作或实际控制,但本条禁止将这两个小节中所描述的行为定为单独的罪行,可能是单独收费。 然而,由于鲁莽是相对的事情,无论是否被指控,所有可能导致操作危险的周围情况的证据都可以被接受。 因此,例如,在鲁莽驾驶的指控下,酗酒证据可能被认定为确定鲁莽的一个方面,并且在相关的先前时间点和时间上车辆超过安全速度的证据可以被接受为证实其他方面有关具体鲁莽的证据。 同样,在醉酒驾驶的指控下,有关鲁莽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其价值的证据,证明了醉酒的其他证据。

次要罪行

(1)船只的鲁莽或肆意或受损操作或物理控制。 第110条 - 船舶不适当危险。

(2)醉酒或血液或呼吸酒精浓度违反本标准所述的醉酒操作车辆,船只或飞机。

(a)第110条 - 船舶不适当危险

(b) 第112条 -执勤

(c) 第134条 - 在车站上瘫痪

最大处罚

(1) 造成人身伤害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18个月。

(2) 不涉及人身伤害 。 不良行为解除,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以及禁闭6个月。

以上资料来自“军事法庭手册”2002年第4章第3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