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条:UCMJ的惩罚性条款

控制物质的错误使用和管理

文本

“(a)任何人服从本章的规定,不正当地使用,拥有,制造,分销,进口到美国的关境,从美国出口,或引入由美国使用的装置,船只,车辆或飞机或在武装部队的控制下,(b)款所述的物质应按照军事法庭的指示进行处罚。

(b)第(a)分节中提到的物质如下:

(1)鸦片,海洛因,可卡因,苯丙胺,麦角酰二乙胺,甲基苯丙胺,苯环利定,巴比妥酸和大麻,以及任何此类物质的任何化合物或衍生物。

(2)第(1)款中没有规定的任何物质,列在总统为本条的目的而规定的受控物质的时间表上。

(3)第(1)款中未规定的或总统根据第(2)款规定的清单列在“受控物质法”(21 USC 812)第202节附录I至V中的任何其他物质。“

分子

(1) 控制物质的错误拥有

(a)被告拥有一定数量的受控物质; 和

(b)被告人占有是错误的。

(2) 错误使用受控物质

(a)被告使用受控物质; 和

(b)被告的使用是错误的。

(3) 受控物质的分配不当

(a)被告分发了一定数量的受控物质; 和

(b)被告分发是不合法的。

(4) 错误地引入受控物质

(a)被告引入武装部队使用的或在武装部队控制下的船只,航空器,车辆或装置中的某种受控物质; 和

(b)引言是错误的。

(5) 控制物质的错误制造

(a)被告人制造了一定数量的受控物质; 和

(b)制造是不合法的。

(6) 意图分发,控制物质的非法拥有,制造或引入

(a)被告(拥有)(制造)(引入)一定数量的受控物质;

(b)(占有)(制造)(导言)是错误的; 和

(c)(占有)(制造)(介绍)是有意分发的。

(7) 不当进口或出口受管制物质

(a)被告(从美国进口)(从其出口)美国的一定数量的受控物质; 和

(b)(进口)(出口)是不合法的。 注:如果涉及e分段所列的任何加重情节,则必须将其列为要素。

说明

(1) 受控物质 。 “受控物质”是指苯丙胺,可卡因,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大麻,甲基苯丙胺,鸦片,苯环利定和巴比妥酸,包括苯巴比妥和司巴比妥。 “受控物质”也指1970年受控物质法案(21 USC 812)所建立的附表I至附录V中的任何物质。

(2) 拥有 。 “拥有”意味着对事物进行控制。 拥有物品可以是直接的人身保管,例如拿着物品是他人的手,或者可以是建设性的,例如将物品藏在储物柜或汽车中的人的情况下,该物品可以返回以取回物品。 拥有一定是知道和意识。 拥有固有地包括阻止他人控制的权力或权力。 然而,有可能多人同时拥有一件物品,就像几个人分享物品的控制权一样。 如果被告不知道该物质是否存在于被控方的控制之下,则被控人可能不会被控拥有管制物质。 可以从间接证据推断对受控物质的存在的认识。

(3) 分发

“分配”意味着交付给另一个人。 “交付”是指物品的实际,建设性或企图转让,无论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4) 制造 。 “制造”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或通过从天然来源的物质中提取或独立地通过化学合成或通过提取和化学的组合的方式生产,制备,繁殖,配制或加工药物或其他物质合成,并且包括此类物质的任何包装或重新包装或其容器的标签或重新贴标签。 本节使用的“生产”包括种植,种植,种植或收获药物或其他物质。

(5) 错误 。 根据第112a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拥有,使用,分销,引入或制造受管制物质必须是错误的。 控制物质的拥有,使用,分配,引入或生产是不合法的,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或授权的话。 控制物质的拥有,分配,引入或生产并非是不合法的,如果这种行为是:(A)根据合法的执法活动完成的(例如,作为卧底行动一部分接收毒品的举报人不在(B)由授权人员履行医疗职责; 或(C)在不知道该物质的违禁品性质的情况下(例如,拥有可卡因但实际上认为它是糖的人不属于非法持有可卡因)。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管控,使用,分配,引入或制造受管制物质可能会被推断为不合法。 根据守则进行的任何法庭或其他诉讼中的任何此类例外的证据的责任应由提出诉讼的人承担。 如果提出的证据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举证责任在于美国确定使用,拥有,分配,制造或引入是不合法的。

(6) 意图分发 。 可以从间接证据推断意图分发。 可能倾向于支持意图分发的证据的例子是:拥有超过个人可能拥有的数量的物质; 物质的市场价值; 物质包装的方式; 而且被告不是实质内容的使用者。 另一方面,有证据表明被告沉迷于某物质或是该物质的重量使用者可能倾向于否定分配意图的推断。

(7) 一定数量 。 如果被控人认为某一特定数量的受控物质已被拥有,分发,引入或制造,则通常应在说明书中声明具体金额。 然而,没有必要指称具体的数额,只要它声称被控人拥有,分发,引入或制造了“某些”,“痕迹”或“未知数量”的受控物质。

(8) 导弹发射设施 。 “导弹发射设施”包括发射导弹的地点和发射后启动或控制导弹发射的发射控制设施。

(9) 美国的海关领土 。 “美国海关领土”仅包括国家,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

(10) 使用 。 “使用”是指注射,摄取,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人体内的任何受控物质。 受控物质存在的知识是使用的必要组成部分 。 受控物质的存在知识可以从受控物质存在于被控人体内或其他间接证据中推断出来。 这种宽容的推论可能在法律上足以满足政府对知识的举证责任。

(11) 故意的无知 。 被告有意识地避免了解受控物质的存在或该物质的违禁品性质的知情权与具有实际知识的人相同的刑事责任。

次要罪行包括在内

(1) 控制物质的错误拥有第80条 -尝试

(2) 错误使用受控物质

(a)第112a条 - 非法持有控制物质

(b) 第80条 -企图

(3) 受控物质的分配不当第80条 -尝试

(4) 控制物质的错误制造

(a)第112a条 - 非法持有受控物质

(b) 第80条 -企图

(5) 控制物质的错误引入

(a)第112a条 - 非法持有控制物质

(b) 第80条 -企图

(6) 意图分发,控制物质的非法拥有,制造或引入

(a)第112a条 - 非法持有,制造或引入管制物质

(b) 第80条 -企图

(7) 不当进口或出口受管制物质第80条 -尝试

最大的惩罚

(1) 错误使用,拥有,制造或引入管制物质

(a) 安非他明,可卡因,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大麻(除拥有少于30克或使用大麻外),甲基苯丙胺,鸦片,苯环利定,司可巴比妥和附表一,二,三受控物质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禁闭5年。

(b) 大麻(拥有少于30克或使用量),苯巴比妥,以及附表IV和V管制物质 。 不合理的解雇,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2年。

(2) 意图分发,持有,制造或引入管制物质,意图分销或错误进口或出口受控物质

(a) 安非他明,可卡因,海洛因,麦角酰二乙胺,大麻,甲基苯丙胺,鸦片,苯环利定,司可巴比妥以及附表一,二和三受控物质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15年。

(b) 苯巴比妥和附表四和五受控物质 。 罚款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10年。 第37段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发生时; 而被告则作为哨兵或监视员当值; 在武装部队使用或受其控制的船只或飞机上; 在武装部队使用或在武装部队控制下的导弹发射设施中或在该导弹发射设施中; 同时根据37 USC§310获得特殊工资; 在战争时期; 或在由武装部队使用或处于武装部队控制下的禁闭设施内,对这种犯罪授权的最长禁闭期应增加5年。

以上资料来自2002年法院武术手册,第4章,第3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