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MJ惩罚性条款,第85条
“(a)武装部队的任何成员 -
- 没有授权的他或他的单位,组织或职务地方不愿意或永远不会离开;
- 意图避免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而退出其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 要么
- 在没有充分披露他没有经常分开的事实的情况下不经常与武装部队的一个登记人员分开或接受任命,或者进入任何外国武装部队,除非获得联合国授权国家注:这一规定被认为不是美国军事上诉法院在美国诉Huff案,7 USCMA 247,22 CMR 37(1956)中单独判处的一项单独犯罪,该案是犯了遗弃罪。
(b)武装部队的任何委托军官在辞职后并在接受通知之前,无休假地离开其职务或履行适当职责并意图永久离开该职务,即属犯逃跑罪。
(c)任何人被判定犯有逃跑或企图逃跑的行为,如果在战时犯罪,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将受到惩罚,但如果发生逃跑或企图发生沙漠化在任何其他时间,通过法院军事指挥的这种惩罚,除了死亡之外。“
注意
根据第八十五条,“ 遗弃罪”的处罚比第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处罚罪的刑罚大得多。 许多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缺席30天以上的权限,进攻就会从AWOL变为Desertion,但这不完全正确。
这两种罪行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意图永久保留”。 如果有人打算回到“ 军事控制 ”,即使他们离开了十年,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八十六条,而不是“遗弃”,第三十五条规定,犯有“动摇”。
这种混淆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一个成员缺席30天以上,政府(军事法庭)可以承担无意返回。 因此,被告打算有一天返回“军事控制”的举证责任在于辩护。
一名只在一两天内缺席,然后被捕的人仍可被控以离职罪,但起诉人必须证明被告意图永久离开。
分子
(1) 意图永久离开的遗弃 。
- (a)被告人本人不在其单位,组织或职务范围内;
- (b)这种缺席是无权的;
- (c)被告在缺席开始时或在缺席期间的某段时间打算永久地远离其单位,组织或地点; 和
- (d)被指控人直到指称的日期仍然缺席。 注意:如果缺席因担心而终止,请添加以下元素
- (e)被告人的缺席由于忧虑而终止。
(2) 意图逃避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的遗弃 。
- (a)被告人退出其单位,组织或其他地点;
- (b)被告人意图避免某种义务或推卸某种服务;
- (c)要履行的责任是危险的或服务是重要的;
- (d)被告知道他或她将被要求履行这种义务或服务; 和
- (e)被告人直到指称的日期仍然缺席。
(3) 在接受辞职通知之前的遗弃 。
- (a)被告人是美国武装部队的委托军官,并已提出辞呈;
- (b)在他或她收到辞职接受通知之前,被告人辞职或履行适当职责;
- (c)被告人意图永久离开其职位或履行适当的职责; 和
- (d)被指控人直到指称的日期仍然缺席。 注意:如果缺席因担心而终止,请添加以下元素
- (e)被告人的缺席由于忧虑而终止。
(4) 企图遗弃 。
- (a)被告人采取了某种明显的行为;
- (b)该行为是以具体意图为目的而进行的;
- (c)该行为不仅仅是准备; 和
- (d)该行为显然倾向于实施逃跑罪。
说明
(1) 意图永久离开的遗弃 。
- (a) 总的来说 。 意图永久保留的遗弃是在没有其单位,组织或职责的授权而自愿离开,意图远离其永久居留的情况下完成的。 迅速的悔改和回报,虽然材料在延长,但不是辩护。 这个人没有必要完全不受军事管辖和控制。
- (b) 没有权力 -缺席,持续时间,终止。 见 第10c段 。
- (c) 意图永久保留 。
- (d) 征兵或任命在同一个或不同的武装部队中的效果 。 第85a(3)条没有规定单独的罪行。 相反,这是控方可能被证明有意永久离开的证据规则。 在不披露在相同或不同服务中的先前义务状态的情况下,登记或接受服务中的预约证明提供了推断意图永久地远离早期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的依据被画下来。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没有经常与其中一个武装部队分开的情况下登记或接受同一武装部队或另一个武装部队的任用,则该人在这种征募或任用下出现在兵役中并不是恢复军事管制并且不会在没有前一个单位或组织的授权的情况下终止任何遗弃或缺席,除非早期服役期间的事实为军方所知。 如果一个人在遗弃时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武装部队中登记或接受任命,并且在服役或任命期间旷工,则可能会因为每次遗弃而对该人进行审判和定罪。
(二)被告必须打算永久离开单位,组织或职务地点。 当被告有这样的意图时,被告也打算在其他地方报到工作,或者在同一个或不同的武装部队中征聘或接受任命,这不是辩护理由。
(iii)意图永久保留可能由间接证据确定。 在可以推定被告意图永久不存在的情况下, 缺席期间很长; 被告试图或曾经处置制服或其他军事财产; 被告为遥远的地方购买了机票,或被捕,被捕或投降距离被告人站点相当远的地方; 被告可以方便地向军方控制投降,但没有; 被告人对被告单位,船舶或军人服务不满; 被告人发表了表示有意沙漠的言论; 被告在缺席时被指控或逃离监禁; 被告作出指示不愿意返回的意图的准备(例如财务安排),或被告人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武装部队中招募或接受任命而未披露被告未定期分开的事实,或未经美国授权进入任何外国武装部队。 另一方面,下列情况也可能包含在可能会否定被告意图永久离开的推断的情况下:以往的长期优质服务; 被告在单位或船上留下宝贵的个人财产; 或者被告在缺席期间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响。 这些列表仅供说明。
(iv)从行政上将被告称为“逃兵”的文件(如人事问责记录)的记录不是意图冒险的证据。
(v)未经授权的缺席,即使是延长期限的证明或认罪,如果没有更多的证据,就不会证明对遗弃有罪。
(i)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任何时候都可能形成意图永久离开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 在缺席期间或者在任何特定的时间段内,只要在缺席期间的某个时间存在,意图就不需要存在。
(2) 为避免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而放弃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 。
- (a) 危险责任或重要服务 。 “危险责任”或“重要服务”可能包括在战斗或其他危险区域执勤的服务; 为某些外国或海上任务而登船; 为此目的前往出发港的运输; 在战争或威胁入侵或其他骚乱时在边界或海岸挟带税; 罢工或暴乱; 或者在公共灾害时期帮助保护财产或平息或预防混乱等民事权力的就业。 钻探,目标练习,演习和实践游行等服务通常不是“危险责任或重要服务”。责任是危险的还是重要的服务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具体情况,并且是事实问题由军事法庭来决定。
- (b) 退出 。 第85条中的“退出”意味着“没有权力就缺席”。
- (c) 实际知识 。 第85条第(2)款要求证明被告确实知道危险职责或重要的服务。 实际的知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3) 试图沙漠 。 一旦企图成立,该人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停止的事实不会取消该罪行。 例如,如果这个打算逃跑的人以军事预定躲藏在空的货车上,意图通过被带走而逃跑,那么攻击就完成了。 进入汽车的意图是沙漠是公开行为。 有关尝试的更详细讨论, 请参阅 第4段 。 关于意图永久保留的解释, 见第9c(1)(c)分段。
(4) 执行惩罚性释放的囚犯 。 第85或86条所指的解雇,不履行或不当行为解除义务的囚犯不属于“武装部队成员”,但该囚犯仍可根据第2( a )条( 7) 。
如果事实证明,这样一名囚犯可能被控逃离第95条规定的禁闭或第134条规定的罪行。
少量犯罪
第86条 -不允许离开
最大处罚 。
不当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5年。
(2) 其他完成或企图遗弃的案件 。
- (a) 被逮捕终止 。 罚款解除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3年。
- (b) 否则终止 。 不合理的解雇,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2年。
(3) 战时 。 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
以上资料来源于2002年军事法庭手册,第4章,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