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中的遗弃 - UCMJ第85条

UCMJ惩罚性条款,第85条

第85条案文

“(a)武装部队的任何成员 -

  1. 没有授权的他或他的单位,组织或职务地方不愿意或永远不会离开;
  2. 意图避免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而退出其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 要么
  3. 在没有充分披露他没有经常分开的事实的情况下不经常与武装部队的一个登记人员分开或接受任命,或者进入任何外国武装部队,除非获得联合国授权国家注:这一规定被认为不是美国军事上诉法院在美国诉Huff案,7 USCMA 247,22 CMR 37(1956)中单独判处的一项单独犯罪,该案是犯了遗弃罪。

(b)武装部队的任何委托军官在辞职后并在接受通知之前,无休假地离开其职务或履行适当职责并意图永久离开该职务,即属犯逃跑罪。

(c)任何人被判定犯有逃跑或企图逃跑的行为,如果在战时犯罪,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将受到惩罚,但如果发生逃跑或企图发生沙漠化在任何其他时间,通过法院军事指挥的这种惩罚,除了死亡之外。“

注意

根据第八十五条,“ 遗弃罪”的处罚比第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处罚罪的刑罚大得多。 许多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缺席30天以上的权限,进攻就会从AWOL变为Desertion,但这不完全正确。

这两种罪行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意图永久保留”。 如果有人打算回到“ 军事控制 ”,即使他们离开了十年,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八十六条,而不是“遗弃”,第三十五条规定,犯有“动摇”。

这种混淆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一个成员缺席30天以上,政府(军事法庭)可以承担无意返回。 因此,被告打算有一天返回“军事控制”的举证责任在于辩护。

一名只在一两天内缺席,然后被捕的人仍可被控以离职罪,但起诉人必须证明被告意图永久离开。

分子

(1) 意图永久离开的遗弃

(2) 意图逃避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的遗弃

(3) 在接受辞职通知之前的遗弃

(4) 企图遗弃

说明

(1) 意图永久离开的遗弃

(2) 为避免危险责任或推卸重要服务而放弃单位,组织或职责地点

(3) 试图沙漠 。 一旦企图成立,该人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停止的事实不会取消该罪行。 例如,如果这个打算逃跑的人以军事预定躲藏在空的货车上,意图通过被带走而逃跑,那么攻击就完成了。 进入汽车的意图是沙漠是公开行为。 有关尝试的更详细讨论, 请参阅 第4段 。 关于意图永久保留的解释, 第9c(1)(c)分段。

(4) 执行惩罚性释放的囚犯 。 第85或86条所指的解雇,不履行或不当行为解除义务的囚犯不属于“武装部队成员”,但该囚犯仍可根据第2( a )条( 7)

如果事实证明,这样一名囚犯可能被控逃离第95条规定的禁闭或第134条规定的罪行。

少量犯罪

第86条 -不允许离开

最大处罚

(1) 意图避免危险责任或逃避重要服务而完成或试图疏散

不当罚款,没收所有工资和津贴,并禁闭5年。

(2) 其他完成或企图遗弃的案件

(3) 战时 。 死亡或军事法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惩罚。

以上资料来源于2002年军事法庭手册,第4章,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