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

防止就业歧视

在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之前,雇主可以因为种族,宗教,性别或国籍而拒绝求职者。 雇主可以拒绝一名员工晋升,决定不给他或她一个特定的任务,或以某种方式歧视那个人,因为他或她是黑人或白人,犹太人,穆斯林或基督徒,男人或女人或意大利语,德语或瑞典语。

这一切都是合法的。

什么是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章

当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通过时,基于个人种族,宗教,性别,民族血统或肤色的就业歧视成为非法行为。 该法律保护公司员工和求职者。 所有拥有15名或更多员工的公司都必须遵守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规定的规则该法还建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该委员会是由五名成员组成的两党委员会由总统任命。 它继续执行第七编和其他保护我们免受就业歧视的法律。

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如何保护你?

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保护雇员和求职者。 根据EEOC的说法,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方法:

1978年,“怀孕歧视法”修订1978年“民权法案”第七条,并规定在与就业有关的事项上歧视孕妇是非法的。 阅读有关怀孕歧视法案。

如果你的老板或未来的雇主不遵守标题要怎么做VII

仅仅因为有一项法律,并不意味着人们会遵守它。 在“民权法案”第七章通过后近半个世纪,2013年,EEOC收到了93,727件个人投诉。 许多人声称有多种类型的歧视。

关于种族歧视的投诉有33,068起,性别歧视的投诉有27,687起,基于宗教的歧视有3,721起,歧视性歧视3,146起,国籍歧视的起诉10,642起(收费统计:1997财年至2013财年。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 如果您在工作或招聘过程中遇到歧视,请访问EEOC网站并阅读“ 就业歧视申诉规则